北京邮电大学文法经济学院教授许志永。
核心提示
原定于4月18日开庭的全国首例酒店结算规则纠纷案件,因故延至5月14日在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正式开庭。
随着开庭日期的临近,酒店客房“12点结账”是否属“霸王条款”的争论再度引起世人的关注。
那么12点结账,究竟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与国际惯例接轨,还是让消费者无从选择的“霸王条款”?近日,三位知名专家做客本报新闻会客厅,就读者关注的话题展开讨论。
新闻回放:
“22点入住,次日16点退房,明明才住18个小时,江西锦都皇冠酒店有限公司却要收房客一天半的房费。”宜春王女士就为此与酒店较上劲,一纸诉状将酒店告上法庭,要求酒店返还其所多收取的209元房费。
新闻会客厅嘉宾:
许志永:北京邮电大学文法经济学院教授,曾为孙志刚事件上书全国人大呼吁取消收容遣送制度的“三博士”之一。
吴鹏:中国人民大学教授
杨小刚: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
疑问1:各位入住酒店时也遭遇过类似的尴尬事件吗?
吴鹏:出差时经常遭遇这样的事,但因为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,争论也解决不了什么问题。我在前台结账时,甚至搬出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、《民法通则》等法律与酒店方理论,但对方总以国际惯例搪塞我,由于没有相关规定约束酒店的做法,消费者对此只能是“哑巴吃黄连”了。
杨小刚:我也经常碰到这样的事。不仅在酒店,其他行业也普遍存在此类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潜规则。但因为相关法律依据的缺失,法院方面很难裁断潜规则是否涉嫌霸王条款,进而确认条款是否具有效用。
疑问2:从法学角度上来看,“12点退房”属于霸王条款吗?
许志永:对于国内酒店的结算规定,消费者方面认为其存在不合理处,我对此表示理解。但如果酒店事先做到了告知义务,房客在入住期间也并没有遭遇欺诈行为,那么我认为,“12点退房”也就不存在“霸王条款”的嫌疑。
杨小刚:是否涉嫌霸王条款,还真不好界定:一方面,消费者入住酒店时,就与酒店签订了住宿服务合同关系,消费者也就应该遵循酒店的退房制度;另一方面,国内几乎所有酒店都沿用了西方“12点退房”的退房制度,这已成了一种行业规则。照此,把“12点退房”视作霸王条款,似乎有点说不过去。
吴鹏:入住不满一天,却要收取一天半的费用。对此,酒店经营者自主制定收费标准更大程度的偏向了自身的利益,钻了我国在这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和约束的法律空子。而消费者对这样的霸王条款没有说“不”的权利,这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消费者的权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