体育 财经 娱乐 黄梅 军事 读书 徽商 健康 相册 专题 消防 论坛 书库 交友

资讯    行业    游记    专题    自驾    美图    背包    维权    徽州    人物    旅行社
资讯 国内 国际 本地
行业 休闲 自驾 笑话
美眉 游记 酒吧 出境
常识 攻略 趣事 装备
法规 环球 神州 酒店
公交 线路 徽州 图库
处理 SSI 文件时出错
   您当前的位置 :中安网 > 旅游 > 出游宝典 > 旅游法规 正文
严禁私自收取小费的规定

中安网  2005-05-10 09:47

  1987年8月2日国务院批准,1987年8月17日国家旅游局发布

  第一条:为了加强旅游系统职工队伍的精神文明建设,反对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小费的不正当行为,维护我国旅游声誉,更好地发展旅游事业,特制定本规定。

  第二条:旅游系统职工在工作中,不得私自索要、收受回扣(包括券证、实物和其他报酬)。

  违反前款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予以处罚:

  (一)私自索要、收受回扣金额在五百元以下的,没收非法所得,并可处以相当于其非法所得等值或者以下的罚款,同时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。

  (二)私自索要、收受回扣金额在五百元以上、一千元以下的,没收非法所得,并可处以相当于其非法所得等值两倍以下的罚款,同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。

  (三)私自索要、收受回扣,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,没收其非法所得,同时给予开除公职处分。

  第三条:接待旅游者的商店、餐馆、汽车公司等经营单位,在经营中不得私人付给回扣。

  违反前款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予以处罚:

  (一)主动付给私人回扣金额在一千元以下的,处以相当于其所付回扣等值两倍以下的罚款;主管部门应当对直接责任人的经营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。

  (二)主动付给私人回扣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、二千元以下的,处以相当于其所付回扣等值三倍以下的罚款;主管部门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和经营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。

  (三)主动付给私人回扣金额在二千元以上的,除按照本款第(二)项的规定给予处罚外,并可责令该经营单位停业整顿,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。

  第四条:旅游系统职工在工作中,不得向旅游者索要、收受小费;也不得收受旅游者主动付给的小费。旅游者主动赠送礼品,应当谢绝;确实谢绝不了的,应当按国家有关礼品的规定处理。

  [1]  [2]  下一页
编辑: 陈涛
无法找到模板文件,模板文件名:/travel/include/xgwz.shtml
【澳门】一夜穿梭四百年
【天山天池】一块凝固的玉
【西岭雪山】挡不住的冷艳
【西塘】美丽容颜已改变
【大王洞】品味秋浦胜境
【呈坎】皖南神秘八卦村
【金孔雀】人间瑶池仙境
【庐山】天沐温泉渡假村
【万佛山】神韵奇松幽谷
【沈阳】共和国的装备部
【长春】古老的北方粮仓
【哈尔滨】冰雪艺术奇葩
【齐云山】江南第一名山
【太平湖】东方的日内瓦
【牯牛降】青山绿水相依
【黄山】登之而天下无山
【九华山】四大佛教名山
【西递】徽派建筑博物馆
美图欣赏(11)
美图欣赏(10)
美图欣赏(9)

中国安徽在线网站(中安在线)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 请勿复制或镜像
皖ICP证 030106号